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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盛宋官道》从市易法看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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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的市易机构则有市易务或市易司,从今存记载看,其名称似并不一致。其设置地点见于记载者,则有杭州、熙州、①通远军、②楚州、广州、③秦州、永兴军、凤翔府、润州、越州、真州、大名府、安肃军、瀛州、沧州、定州、真定府、④郓州、河南府、⑤邢州、⑥凤州、河州、岷州、⑦福州、⑧兰州、⑨密州板桥镇、⑩黔州、⑾常州、⑿苏州、⒀德州⒁等。从今存记载看,尚有“提举熙河路市易司”、⒂“秦凤路市易司”、⒃“提举两浙市易司”⒄等机构,其中“两浙提举市易”,即是“杭州市易务”⒅。这表明至少部分路设有路一级的市易司,又兼本路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的市易务。以上设市易司和市易务的地点统计,当然是很不完整的。按宋神宗元丰时“条敕”规定:“诸路各量闲要州县兴置市易抵当,僻小县分不可兴置处不置。”宋哲宗初,户部状称,“看详上件指挥,止云僻小县分不置,即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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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17。

②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18。

③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19。

④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22,55之38。

⑤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23。

⑥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27。

⑦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28。

⑧《说郛》卷94《厚德录》。

⑨《宋会要》职官44之44。

⑩《长编》卷255熙宁七年八月癸酉,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丙戌。

⑾《长编》卷243熙宁六年三月庚午。

⑿《北山小集》卷19《常州新修市易务壁记》。

⒀《宋会要》食货37之34。

⒁《宋史》卷351《赵挺之传》:‘挺之在德州,希意行市易法。”当地应设市易务。

⒂《宋会要》职官43之49。

⒃《宋会要》职官43之50。

⒄《宋会要》职官27之39~40。

⒅《宋会要》职官27之39,《长编》卷272熙宁九年正月己卯。

其间亦有僻小州郡,及虽不系僻小,却别无出产物货,不系商贾买卖去处,须当一例兴置”。建议将“内有闲僻,或不产货物,不系商贾买卖,委实不销兴置去处”,“看详废罢”①。接着,宋廷又决定:“其州县市易及馀处抵当,一切可皆省罢。”李寿解释说:“抵当元不罢,但罢市易耳。”②由此可见,在熙丰时代,各州和各县设置市易机构,确是相当普遍的。

在市易司和市易务中,也同样使用商人。按宋朝官制,官场中以科举出身为荣,商人入仕有很多限制,但市易机构中的低等官员,仍任用商人。王安石说:“市易务勾当官乃取贾人为之,固为其所事烦细故也,岂可责市易务勾当官不为大人之事。”③

按市易法最初规定,“在京置市易务,监官二员,提举官一员,勾当公事官一员,以地产为抵,官贷之钱,货之滞于民者,为平价以收之,一年出息二分,皆取其愿”。“许召在京诸行铺户、牙人,充本务行人、牙人,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,或借它人产业、金银充抵当,五人以上为一保”④。此类私商进入市易机构后,其身份已发生微妙变化,事实上成为官商或官府商业机构之代理人。

监市易务上界的刘佐一再被升官嘉奖。⑤后刘佐“在市易司坐法衙替,事理重,代佐者不知买卖次第,比较所收息,大不及佐”,“提举市易司举刘佐”,韩绛说:“小人喻于利,不可用。”王安石大不以为然,说:“市易务若不喻于利,如何勾当?”⑥此后,又有记载说:

“前市易务监官刘佐负市易钱十八万缗,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偿官,限二年,输纳不足,物产没官,又不足,责保人代输。”①由此看来,刘佐是大商人,又在城市中拥有巨额房产,他“负市易钱十八万缗”,乃是经商的亏蚀。

宋神宗说:“或云吕嘉问少年不练事,所置勾当人尽奸猾。”王安石说:“所置勾当人如沈可道、孙用勤,若不收置务中,即必首为兼并害法。今置之务中,所谓御得其道,狙诈咸作使也。”②又“市易司指使冯崇与北人卖买,不依资次”,他原是“一百姓牙人耳”③。这些都是任用商人的实例。孙升称市易法“引用兼并之徒,杜绝商贾之利”④,即是指此。

当然,无论是汉代,或是宋代,都以乡村农业作为经济主体,王莽的五均和王安石的市易法实施范围限于城市商业,都不可能对乡村经济有重大影响。

三、官府商业:《盐铁论·本议第一》载桑弘羊之说:

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,往来烦杂,物多苦恶,或不偿其费。故郡国置输官,以相给运,而便远方之贡,故日均输。开委府于京师,以笼货物,贱即买,贵则卖,是以县官不失其实,商贾无所牟利,故曰平准。

均输和平准都有官府商业的性质。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也载:

弘羊以诸官各自市,相与争,物故腾跃,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,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,分部主郡国,各往往县置均输、盐铁官,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,而相灌输。置平准于京师,都受天下委输。召工官治车诸器,皆仰给大农,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,贵即卖之,贱则买之。如此,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,则反本,而万物不得腾踊。故抑天下物,名曰平准。

设均输和平准的基本经济思想,就是前述所谓“建本抑末”。“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,则反本”,将其资产转移于农业。另一方面,国家则攫夺了原归商人的工商业利润。尽管汉武帝时,财政支出大增,其结果仍是“民不益赋,而天下用饶”①。但官府工商业也不可能不产生相当多的弊端,故引起《盐铁论》所载桑弘羊和儒生辈之争论。

王莽的措施其实与汉武帝时的措施相似。据《汉书》卷24下《食货志》说:

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,为物上、中、下之贾,各自用为其市平,毋拘它所。众民卖买五毂、布、帛、丝、绵之物,周于民用而不雠者,均官有以考检厥实,用其本贾取之,毋令折钱。万物印贵,过平一钱,则以平贾卖与民。其贾氐贱减平者,听民自相与市,以防贵庾者。

①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。

但由于币制的混乱,加之充当五均官的富商,如“洛阳薛子仲、张长叔,临甾姓伟等,乘传求利,交错天下,因与郡县通奸,多张空簿,府臧不实,百姓俞病”①。“市官收贱卖贵”,盘剥百姓。②

经商无非是为了赢利,私商中的大商贾固然有“较固取利”,即获得垄断性商业利润的情况。但是,官府经商,更可动用行政手段,以达“较固取利”的目的,这自然比私商更坏。梁庚尧教授在《市易法述》中,用较大篇幅详述在“物资的收购与转贩”过程中,市易机构如何为攫取商业赢利,而插手茶、盐、和籴粮草等贸易,他说:“市易司与其他市易机构对于各项物资的收购或转贩,清楚的显示出市易经营以财利为优先的目标。为了达成此一目的,市易机构不惜自为兼并,垄断市场,造成生产者的损失与消费者负担的增加,为民生带来困扰。”《元丰类稿》卷42《都官员外郎曾君(谊)墓志铭》载:

楚饥,四方之船粟至者,市易吏定取价贱,予价贵,计其赢,取于民,而粟未尝出纳也。贩者为不行,人以乏食。又取民之食其技者锢于官,禁不得私鬻,市里骚然。

利用饥荒而垄断米的贸易,贱买贵卖,这与私人奸商所为并无二致。再以酒为例,《西台集》卷16《起居郎毕公夷仲行状》说:

提举市易司岁榷民糯米为赢,凡商贾之至者,官尽榷买之,而益其价,以售酒户。酒户售米多陈且贵,酤益不行,遂废其坊,而三司岁课大耗,惟市易得私其赢以为功。

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,开封每年卖麴180万斤,每斤200文。因酒户欠官府的钱,其中包括市易务50馀万贯白糟糯米钱,后改为年卖麯150万斤,每斤250文,“犹不免逋欠”。元丰二年(公元1079年),又定为每年卖麯120万斤,即比原额减三分之一,每斤250文,即比原价高四分之一。①故文彦博抨击市易法说:

今乃官作贾区,公取牙利,古所谓理财正辞者,岂若是之琐屑乎?《周官》泉府敛市之不售,货之滞于民用,以待不时而买者,各从其故价,亦不如是之规利也。凡衣冠之家網利于市,搢绅清议,众所不容。岂有堂堂大国,皇皇求利,而不为物论所非者乎?斯乃垄断之事,孟轲耻之,臣亦耻之。②

所谓“垄断之事”,确是点破了官府商业的要害。</p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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