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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阴影下的真探》004 犯罪侧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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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脚不见了又怎么样?”冯正在心里嘀咕着,却不肯开口求问。

可是左鸿烈瞅见他一皱眉、一抿嘴、微微转头,却从眼角偷瞥过来——标准的欲拒还迎,嘴上无论说不说,身体总是很诚实。知道组长抹不开面子,于是他又排开另一叠贴着“特写”标签的照片,指着空荡荡的脚腕,继续解释道:“受害人的双脚哪里去了?”

“第一,看图片上的伤口,断骨,受害人的双脚明显是被人剁下来的。唉!这个调查员可能没有珀利灯,不然这里应该在珀利灯照射下拍特写。珀利灯投射的胆绿色替代光源,可以让指纹、汗液、血迹发出荧光。要剁下脚可是个体力活儿,凶手很可能会甩一把汗,这片小网格肯定布满了绿色的光点。”

“第二,为什么要剁下受害人的双脚?这里我们先大胆假设一下:是凶手,而非偶然经过的,与凶手和受害人都不相关的第三人,剁下的受害人的双脚。当然,这一点一定要重点备注,因为这只是从常理,从统计上排除了,还没有确切证据。”

“凶手费了大力气,剁下受害人的双脚,那就必然要求相应的好处。这和他搅动刀子,就是要享受受害人的挣扎、痛苦与无奈,是一个道理。双脚,不是头,也不是手,所以不可能是为了妨碍我们确认受害人的身份,也就是说不是为了反侦查。”

“如果是受害人的脚上有纹身之类,可以表明特殊身份的标记。那为什么凶手要先脱下受害人的鞋袜,再动刀呢?脱鞋子还能勉强说过去,脱掉袜子,实在是多此一举。毕竟如果有恩怨,或者是受雇佣杀人,那肯定是先确认了脚上的纹身,才会动手。绝对不可能是先杀了人,再看看是不是杀错了。”

“现在就只有两种可能:凶手把受害人的脚当成战利品、纪念品,或者经过处理后当作纪念品,比如除掉皮肉,只留下骨头,甚至进行雕刻。收藏纪念品,凶手就可以不时地回味这次狩猎,回味心脏快速跳动的刺激,回味受害人的痛苦与挣扎,回味他主宰他人生死的成就感。还有一种可能,更为可怕,那就是凶手把这双脚拿回去吃了!”

“吃了!”

“如是我闻,卷褔有言:‘排除一切不可能,剩下的不论多么超乎常理,那也是真相。’现代犯罪中,吃人肉和人体器官的屡见不鲜。陈金火,他可能吃了五个人!还有一套所谓的独家烹饪秘籍。”左鸿烈语气平淡,却不自觉地挺直了胸膛,好像要与脑海中的恶魔战斗一样。

“唉!”冯正长叹了口气,冲左鸿烈摆了摆手道,“你在我办公室看这些东西干什么,想让我省空调费?去,去!去你自己的办公室分析吧。还有2组说了明天中午会有人来找你要报告。”

“组长,你也别太难受。这种罪大恶极的反社会分子,作案特征明显,相对容易侦破定罪。”默默走到门口后,左鸿烈低声说了一句。

回到办公室,锁紧了门,左鸿烈从特写的照片里选出了一张,又打开了法医报告,趴在桌上审视了良久。那是尸体头顶的特写,头盖骨明显凹下去了。引起左鸿烈警觉的是痕迹的形状,凹面内凹凸分明,如同起伏的短波。

“太规律了,确实不像声波,难怪2组没受理,转到7组了。可是这是什么钝器造成的呢?法医报告也只说是不明钝器。”左鸿烈想道。“唉!写报告吧。”

“综合现场调查员的照片,法医报告,警员走访附近群众、受害人(张晓东)亲友的报告——虽然还缺少几项必要证物,例如凶手是如何到达/离开现场,是否有汽车,凶器模型,另一钝器模型——现对犯罪过程特点进行归纳,对凶手进行心理分析,并进行相关推演:

受害人是普通职工,邻里关系简单,乡里人都称他为人本分老实,没有与人结怨。经济上,受害人没有大量债务,更没有赌博等嗜好。家庭生活及感情上,受害人家庭稳定,四口之家,一妻一女一子,妻子也只是普通家庭妇女,未发现受害人与其他人存在感情纠纷。

与之相反,受害人的遇害方式极为残忍,归纳相似案件,凶手一般是仇人、心理变态及吸毒者。而肢解尸体,多是仇人、有反侦查意识,及心理变态者。

具体到本案,剁下双脚不符合反侦查,受害人及其家族履历档案清白,未发现与人有深仇大恨。所以推断凶手为反社会人格。

具体到本案,凶手故意多次停下划开受害人腹部的刀子,而搅动受害人的小肠,体现了典型的虐杀。再加上双脚很可能是被凶手食用,或当作纪念品。从这两点上看,凶手是反社会人格。

但是本案中有两点显示出了凶手兼具妄想型人格:受害人因大失血而死亡,正常姿势应该是侧身蜷缩,用手按在伤口附近。这与现场照片完全不符,应当是凶手为受害人摆出了举手过头的姿势。

第二点就是腿上的绳子。从绳子上的断口,还有现场土地上残留的一小截短绳,可以判定凶手在剁掉受害人的双脚时,出现了失误,斩断了捆绑受害人脚腕的绳子。

根据法医报告,残余的脚腕的伤痕里没有活体反应。所以判定凶手先看着受害人失血而死,然后剁掉他的双脚,接着又把断开的绳子绑在了受害人残余的脚腕上。这种无意义,无助于束缚受害人的捆绑,还有摆动,必然对凶手具有某种象征意义。

反社会型人格,平时表现得和常人一样,言谈工作行为都很正常,只是缺乏爱心和责任感,也可能伪装出相似情感来获得周边人的认可。

鉴于凶手外在特征还不完全明确,建议实际调查中,先侧重于犯罪现场周边乡镇,调查当地有重罪史者,及其直系亲属;独居人士,中青年;从事重复性劳动,收入较低者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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